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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奥多西王朝的皇帝:狄奥多西二世的生平
狄奥多西二世(希腊语:Θεοδόσιος Β’,拉丁语:Flavius Theodosius,又译特奥多西亚努斯三世 ,401年4月-450年7月28日),阿卡狄乌斯长子,狄奥多西一世的孙子,408年至450年在位为东罗马帝国皇帝,于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
狄奥多西二世(-),生于君士坦丁堡,49岁时在君士坦丁堡坠马身亡。阿卡狄乌斯(皇帝)长子,狄奥多西一世(皇帝)的孙子,叔父为赫诺瑞乌斯(皇帝)。408年至450年在位为。
公元421年娶艾里娅·欧多吉娅(Eudocia,原名阿提奈斯,公元393--460年)为妻 ;女儿是李基尼娅·欧多克希娅(公元422--462年)。
公元402年1月10日被阿尔卡狄乌斯封为共治者。公元408年起独掌东部皇权。在其统治期间,协助西部帝国进行防御,并将女儿许配给西部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又译瓦伦体尼亚努斯三世 )。
狄奥多西二世于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在狄奥多西二世以后,拉丁文地位不断下降,逐步被希腊文所取代。
公元426年,狄奥多西二世和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公布了《学说引证法》。当时后者尚属幼年,故该法实际上是狄奥多西二世制定的。该法规定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答都有法律效力,同时限制被引用的法学家的人数,还规定了对五大法学家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办法。
公元429年,狄奥多西二世指派委员八人,负责历代法令和先贤学说,因计划庞大而未能完成。公元436年,他又另选委员16人,专事法令,并授以修改原文之权,使律文更为明确和便于施行。这一工作于公元438年初完成,同年2月15日公布法典,439年1月1日起施行;而经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批准,该法典在其辖区也同样生效。这即是《狄奥多西法典》。
狄奥多西二世父(阿卡弟帝)母(优克杜莎皇后)曾将君士坦丁堡大主教-克赖索斯坦(St. John Chrysostom)或译屈梭多模放逐他地,而后死于最后一次被逐的路途中。三十年后,克赖索斯坦的遗骨被东罗马朝臣迎回,狄奥多西二世亲自前去迎接并抚棺为其父母罪行忏悔;至此,东罗马的皇权才开始向教权低头。
狄奥多西二世统治初期还算太平。但431年匈人在乌尔丁的率领下进攻拜占庭帝国(东罗马帝国)的色雷斯行省。甚至还攻打了君士坦丁堡,成为了拜占庭帝国在短时间内的威胁。迫使拜占庭帝国每年进贡350磅黄金,4年后涨到7百磅黄金,并割让了大片领土。此外还答应了匈人可以在拜占庭帝国的一些边境城市进行互市。直到狄奥多西二世死后,继任皇帝马尔基安拒绝了进贡和互市的条件。匈人还未能发动战争,国王阿提拉就于453年夏天突然病死。因为阿提拉的儿子们争权夺利,最后导致了拜占庭帝国将匈人赶出领土,匈人帝国也瓦解了。
狄奥多西二世去世后,他的妹妹普尔喀丽亚与宦官克丽萨菲斯争夺王位。普尔喀丽亚赢了,她的丈夫马尔西安将军便成为了下一任皇帝。
罗马法是什么简单介绍一下
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补充: 罗马法 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共和时代 的末期, 元老院 的决议逐渐取代了 王政 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1)氏族公社时期: 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 罗慕路斯 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2)王政时期: 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 奴隶主 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 政治权利 ,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3)共和国时期: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 血缘关系 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 法律渊源 主要是 习惯法 。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背景 共和时期,罗马法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 《十二铜表法》 。 《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 里程碑 。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进行司法 专横 ,引起平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 立法委员 会,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可惜的是铜表在公元前390年 高卢人 入侵罗马时被毁。 罗马帝国 时代,皇帝的权力扩大, 立法权 逐渐被皇帝掌握,法律和法令都开始采用皇帝敕令的形成颁布。这一时期的一些重要法典包括《 格雷戈里 安努 斯法典》(大约编于公元前294年)、《海摩 格尼 安努斯法典》(大约编于公元324年)和《狄奥多西法典》(438年颁布)。 ●2.结构与内容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 传唤 、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 公法 、宗教法、前五表的 追补 及后五表的追补。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程序法 优于 实体法 。《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历史地位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但只是在一定限度内维护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了一些野蛮的习惯法。 罗马法的发展 市 民法 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 罗马共和国 前期——市民法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 法律体系 ——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 国家行政 管理、 诉讼程序 、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 议会制 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共和国后期——万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 债权 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 查士丁尼 将两者统一起来。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法学家们 著书立说 ,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 保罗 、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 法律解释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概括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国法大全》的编纂 到 东罗马帝国 皇帝查士丁尼执政期间,罗马法发展到成熟阶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 法律法规汇编 。 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编纂了拜占廷帝国的第一部法典,这部法典在公元 12世纪 开始被人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部法典主要包括《 查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三部分,人们还把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逝世时的法律编纂后称为《新律》,作为法典的第四部分。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 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 法律汇编 。它将历代 罗马皇帝 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第二,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又译为《法学阶梯》)。 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 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又译为《法学汇编》, 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 民法大全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 大陆法系 ,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法国民法典》 和《 德国民法典 》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 诉讼法 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 继承法 。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 遗嘱 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物权 制度、契约制度、 陪审制度 、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 立法技术 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 立论 清晰, 言简意赅 ,学理精深。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原因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 资本主义社会 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 武力 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 自然法 、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补充: 这个 罗马法 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 大陆法系 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 法国民法典 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 普通法系 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 罗马帝国 的现实。 罗马执政官 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急!罗马法对近代欧洲国家法制建设有哪些影响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如美国、澳大利亚、香港等较晚出现的政治区域,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但是在英国本土,罗马法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却是法庭历来不敢公开忽视的重要法理论据。英国苏格兰地区至今仍然是民法(罗马法)与普通法的混合体系。狄奥多西二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也是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几乎完全失传数百年后,突然又得以被重新重视和研究的主要原因。此之后的数百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有个比较老的说法是,世界上传印阅读最广的书,第一是《圣经》,第二就是《民法大全》,堪称“法律圣经”。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罗马法律的形成过程是怎么样的
《罗马人的法律》补充史料 古罗马对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和国家关系法(用于调节罗马人与其它民族之间的关系)。从公元二至六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至公元534年在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民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读者可以从这里节选的一些条文中领略到罗马法的博大精深,如对证据、公正、思想自由和契约精神的肯定。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如译为"宁可漏网一千,不可枉屈一人"可能更体现此原则的思想)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事实的一方。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 ●武力和畏惧完全与自愿的同意背道而驰,而后者乃诚实契约之根基;容许任何此类行为都是悖逆道德的。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起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未成年人也不得参与公务。 ●人人都应养育自己的后代;任何人若认为自己可以遗弃孩子,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家长或监护人如果弃自己的孩子于死地,则当孩子被他人出于同情之动机救助后,原家长或保护人根本无权得到孩子,因为任何人都无理由声称一个被他弃于死地的孩子依然属于他。 ●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不得轻视,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 ●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 ●当几名罪犯与同一桩案子有牵连时,对他们的审讯应从其中胆小怕事者和年幼者开始。 ●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然而在涉及与王侯有关的叛国罪时,如果需要提供证词,且为情势所迫,则所有人都无一例外地应接受拷问。 ●拷问不应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之原则。 ●在涉及自由问题时,如果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有争议,则不必通过拷问来寻求真相。 罗马法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至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罗马奴隶制法。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西方国家的法律具有重大影响。罗马法的渊源 ①在王政时代,构成罗马法的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末叶,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②《十二铜表法》。共和时代的罗马法主要是《十二铜表法》。公元前 454 年,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 ,设置法典编纂委员 10 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 451 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有名的《 十二表法 》。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颁布以后,作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渊源,即以此为主;除此而外,还有习惯、人民大会及平民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决议、法学家的解答和裁判官的告示。③大官法。裁判官告示主要指内事裁判官的告示。内事裁判官是主管罗马市民相互间诉讼案件的法官,到职时照例颁布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则,继任的裁判官均须尊重前任已经颁发的示,只可对它略加补充,不得重新颁发同它相抵触的新的告示。内事裁判官的告示,以及外事裁判官、罗马警监、外省省长的告示,统称大官法。④敕令和法典。到了帝国时代,逐渐由皇帝独揽立法大权,法律、法令均采用皇帝敕令的形式。法典的编纂也决定于皇帝的意志。在查士丁尼以前 ,罗马帝国曾编成3部法典:一约公元294年编的《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 》;二为约公元 324 年编的《海摩格尼安努斯法典》;三为公元 438年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⑤《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时编纂的法典,是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廷帝国的第一部法典。它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3 个部分 ,后两个部分以法学为主要内容。从 534 年直到查士丁尼逝世时的法律,总称《新律 》,经编纂,作为法典的第四部分。以上4个部分 ,从公元12 世纪开始,被人总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一译《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查士丁尼编篡的《学说汇篡》⑥市民法、万民法及其统一。罗马法的渊源中还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的问题。开始,罗马法只适用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故称为市民法。市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其相互间及其与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另由外事裁判官审理,形成一种与市民法不尽相同的法律,叫做万民法。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卡拉卡拉皇帝于公元212 年,承认自由民中的非罗马市民一律享有市民权,与罗马市民同样适用市民法,至 216 年,万民法遂统一于市民法,从而宣告了罗马法的统一。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法明确地规定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其相互间有关亲权、财产权的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罗马法与罗马民法实际上成了同义词。后代列入诉讼法领域的有关诉讼权和诉讼程序的规定,在罗马法上也被列入民法范围。罗马民法分“人法”与“物法”两大部分。①人法。主要规定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作为权利能力骨干的,首先是自由权。奴隶被认为是"物",没有自由权,也没有其他任何权利。奴隶被奴隶主奴役、虐待以至杀害,视为当然;被别人打伤时,只能由奴隶主以财产受到损失为理由,要求加害人赔偿其损失。到查士丁尼时代,也只是对杀害奴隶略加限制,对被解放的奴隶给以较宽待遇,始终不承认奴隶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罗马法把家庭成员分为自权人与他权人。每一家庭中,只有一个被称为家父的男人是自权人,他在家庭中享有绝对的权力,叫做家父权;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子女等人,都是他权人,他们的权利,包括其子侄的夫权、亲权等,均被认为已被家父权所吸收,由其代为行使。凡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能力,叫做行为能力。某些人,如未达结婚年龄的人、精神病人,均为无行为能力人(见自然人),只能由为他们分别设置的监护人、保佐人代为完成有关财产管理的法律行为 。 另有某些人 ,如妇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完成有效的法律行为。罗马法自共和时代还承认某些团体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逐步形成了一种后世所称的法人制度。法律承认这些团体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并借助于其代表人的行为体现其行为能力。②物法。规定各种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罗马法的物权首先确定物为权利客体,从物的性质、用途和转移方式等不同角度,对物作出比较详细、明确的分类,基于物的不同类别,分别规定物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物权被认为是权利人直接对物行使的权利,又有自物权与他物权之分。作为自物权,只有所有权一种,它属于物权的主要部分。被承认为他物权的 ,主要有役权 、永佃权 、典当权、质权、抵押权等,都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役权又分对特定地提供利益的地役权以及对特定人提供利益的人役权,各自包括多种多样的享役和供役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债权。在罗马法上属于对人权,债权人只能通过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使其权利,与直接对物行使的物权,存在着严格的区别。债权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间的契约,即法定原因和约定原因。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都属于商品流通方面不可缺少的契约关系。罗马法关于各种契约,均有较详细的规定,更在准契约问题上体现了一定的创造性,这主要表现在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可以成为债的发生原因。关于债的履行,特别是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迟延责任问题,亦有较详尽的规定。由于继承权关系到财产权的转移,所以被列为物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继承包括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以遗嘱继承为主。罗马法对于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以及法定继承人的次序、应该继承的份额等项,均有详细规定。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虽属奴隶制社会的产物,但由于它对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而也就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因此,它对资本主义民法领域发生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属于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其影响更加显著。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物权和债权部分,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从概念 、术语到与物权、债权有关的法律关系,不少地方仍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欧洲大陆上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乃至欧洲以外一些国家的民法,如明治维新后的日本民法,中国从清末开始的民律草案以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五编,也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独立罗马中心广场于罗马法之外发展的英国法律和英美法系,在私法方面也参照了罗马法的某些规定。
查士丁尼编纂了什么法典
查士丁尼编纂了《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录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法典编纂的原因:
客观上来看,法典编纂是当时的大势所趋。至查士丁尼所处的时代,罗马法已有700余年的发展历史。罗马法的渊源非常丰富,包括习惯法、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发布的敕令以及法学家的各种解答等,这些都具有法律效力。
罗马人又是个尊重传统的民族,不轻易废法,这就导致罗马法的内容极其庞杂,内部存在许多矛盾和不统一之处。为使法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加以重新整理和审定,而法典编纂正是使法律系统化的一种好方法。
在查士丁尼之前,罗马的皇帝们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开始着手进行了一些编纂活动,比较著名的有《赫摩根尼安法典》《狄奥多西法典》等,这就为查士丁尼时期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主观上说,编纂法典也与查士丁尼的宏图大志和他对法律的认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