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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对性的要求

古兰经对性的要求(请问,伊斯兰教为何如此避讳性)

fwxlw fwxlw 发表于2025-01-17 09:40:45 浏览10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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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请问,伊斯兰教为何如此避讳性

不是避讳,而是保证生育的神圣性,对于伊斯兰教来说,生育是女人唯一的目的,远离性,多生孩子。生育是穆斯林的武器。

伊斯兰教对于婚前性行为有规定吗

伊斯兰教法律禁止婚前性行为,禁止合法婚姻以外的性行为,合法的性行为以合法的婚姻为基础

伊斯兰教的人怎么过新婚夜

新婚之夜都是一样的,夫妻的房事,性行为正常过就可以了。不过伊斯兰有关于房事的规定,不许可经期性交,不许可肛交,产后未洁净不许可。

关于女性 伊斯兰教到底是怎样说

    伊斯兰教是主张男女平等的。《古兰经》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为人类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因为所有的人,不分男女,都受造于一个生命共同体。无论男女,都将一视同仁地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整个大地上有意识的生命群体中,人们无论是怠慢、忽视,还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在即将来临的“审判日”,都要对各自的行为作出解释。这就是伊斯兰教的心灵问责制度。

    还明确规定了一项总体性的制度:“男子应当维护妇女、给她提供生活资料,并且全心全意地照顾她。”一位从事穆斯林妇女事务研究当代西方作家、研究员曾受到鼓舞并郑重地说:“针对妇女的利益来讲,伊斯兰教的奠基者穆罕默德,可谓是世界上最伟大的改革家之一  他成功废除了性别歧视的不良习俗,例如,杀害女婴、奴隶制度,以及寡妇与亡夫兄弟结婚的婚姻制度……”

    但是在总体上,在伊斯兰社会妇女地位还是低下的。比如不鼓励妇女参与政治,妻子要服从丈夫,丈夫可以打妻子,男人拥有绝对的离婚权,丈夫可以娶4个妻子,作证时两个女人等于一个男人,男女要实行性别隔离等,从而导致穆斯林妇女经济参与率低,从政人数少,受教育水平低,受到家庭暴力,盛行一夫多妻,妻子要服从丈夫,没有自主性等问题。

    1988年,世界人口危机委员会对99个国家的妇女状况进行调查,分健康、婚姻、受教育程度、就业和社会地位五个项目进行,按得分多少划分妇女地位的高低,其中被列为最差的国家有7个,它们是沙特阿拉伯、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也门、阿富汗、马里和孟加拉国。这七个国家大部分都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沙特河拉伯、巴基斯坦、也门、阿富汗和孟加拉国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而尼日利亚和马里的大多数居民都是穆斯林。直到21世纪初,这种状况也没有多少改变,其表现就是穆斯林妇女的就业率和参政率都较低,阿拉伯国家妇女平均就业率为32.7%,低于亚太地区(68.8%)、南亚地区(43.6%)、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62.2%)、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42.2%)。

    2010年,国际组织世界经济论坛对134个国家和地区的性别差距进行调查,以政治赋权、经济参与和获取机会、受教育程度和健康与生存等为指标。调查结果显示:伊斯兰国家大都名列最后,排在最后的10个国家分别是也门、乍得、巴基斯坦、马里、科特迪瓦、沙特阿拉伯、巴林、摩洛哥、土耳其和埃及。可见伊斯兰国家的性别差距也是最大的。        

    阿富汗也存在同样问题。塔利班在1996至2001年执政期间,关闭了所有的女子学校,妇女不得接受教育;禁止女性参加工作,不得外出打工挣钱;出门时必须戴面纱穿长袍,从头裹到脚,把脸部全都遮掩起来;在街上行走时,绝对不能让面罩滑落;风起时,更要注意压住裙脚。塔利班还规定,妇女外出串门走亲戚购物时,不能独身行走,必须要有家中男子陪同;穿着不符合要求的妇女,不准上公共汽车,商贩也不准卖给她东西,违者要治罪。从此以后,街头几乎消失了女士们的身影。    

    在伊斯兰国家,妇女在总体上受教规习俗束缚,但妇女的社会地位已大有改善,她们可以走出家门,去接受教育,参加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比如巴基斯坦在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后,很多女性活跃在政治舞台上,甚至成为国家元首。

古兰经对女人的要求

伊斯兰教法根据古兰经和圣训规定,穆斯林妇女的身体对于她的丈夫都是合法的,丈夫可以看任何部位,但是出门在外,面对其他非亲属男人的时候,除了脸和手之外,都需要遮盖的,也就是用衣服遮盖起来,不过象阿富汗的妇女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