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避风港原则_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相关避风港原则研究
- 避风港规则
- 避风港原则和安全港原则有什么不同,它们的英文名称一样吗
- 民法典避风港原则
- 红旗原则的优先度
- 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
- 什么是避风港规则
- 避风港原则
- 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危害
避风港原则_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相关避风港原则研究
【摘 要】在数字化的浪潮下,大学图书馆纷纷开始建设自己的数字化资源。但大学图书馆自身的公益性,使得传统著作权法严重制约了大学数字化图书馆的建设。大学图书馆在建设数字资源过程中将会面临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种种风险。 【关键词】大学图书馆;数字资源;避风港原则 一、避风港条款含义以及实施背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是避风港条款,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网络信息传播数量急剧增大和传播渠道不断拓宽的背景下,网络中充斥着各种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信息。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该市著作侵权纠纷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62%,其中以网络著作权纠纷为主,占全部著作权纠纷的80%以上。可谓“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二、我国对于图书馆数字资源的相关立法 对于数据库的版权一般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进行使用“购买数据库;国家的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211重点)(CALIS)的支持;以及自建库。”对其合法性来说,以下问题值得考量,第一,在向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购买时,其对于其提供的数据是否具有使用权和传播权。第二,对于图书馆这样一个特殊主体在法律上是否对其有特殊规定。首先,根据《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次,对于图书馆是否在购买前有能力对所购买的数据进行审核,一般来讲,由于数据库的信息量十分巨大,所以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常没有能力事先进行专业的内容审核,应默认为其对侵权信息的存在并不知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一般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来约束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范围。《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三、避风港条款在大学图书馆中的适用 从法律规制的层面上看,如果权利人发现在大学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内有未经其授权的内容,并可供用户全文浏览甚至下载的情况时,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处理的程序是:首先向图书馆发出通知书,然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网络上公告。此时,“避风港”条款就可以被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运用:其根本点就是要看待图书馆的行为是否符合这样5个要素:(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将其分解看待:(1)从购买的数据库来看,在各个数据库链接的主页有明示的名称,联系人等情况且学校一般购买的是规模大,制度规范的数据库。(2)大学图书馆基本都不会随意修改文献资料。(3)大学图书馆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即是否大学图书馆负有严格(形式和内容)的双重审查义务,从法律上来看,没有对审查义务上有规定,但从《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以及避风港规则来看待,应该说是采取的一种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构成原则是:首先,一定要对权利人造成伤害,其次,还要证明符合避风港原则的五个条件,才能认定不构成侵权。由此观之,权利人只要证明自己受到侵害即可。所以说,审查义务对于大学图书馆来说,是必须履行的,但现实的情况在于,图书馆没有能力进行这样的大规模审查,我们也不能要求图书馆有这样的能力(其原因在于文献量巨大和专业人员缺乏)。 参 考 文 献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杨志敏著.知识产权法新解——详析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与实务 .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避风港规则
法律分析:避风港规则是处理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纠纷解决的核心原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避风港原则和安全港原则有什么不同,它们的英文名称一样吗
避风港和安全港其实本意没什么不同,都是法律上为特殊情况设立的免除责任事由,如果说有不同,那么就是在特定领域,比如著作权中一般倾向于说避风港而不是安全港等,不过一般没什么差别,个人认为。
民法典避风港原则
法律主观:
避风港原则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应当承担删除的义务。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法律客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红旗原则的优先度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许春明表示,避风港原则可能不避风,在判定网络侵权时,红旗原则应优先于避风港原则。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法院对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就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很多盗版网站利用这一原则逃避责任。多家搜索引擎与分享网站仍将“避风港原则”当成免责的救命稻草。“避风港原则”严格说起来,不是原则,而是一种规则,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只有网络服务商在“不明知,不应知”的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才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当侵权行为明显到如同鲜艳的红旗一样,连普通人也一眼能够看出来时,网络服务商就不能够再视而不见,应该负起监测、删除、排除的义务。法院在判定网络侵权,准备使用避风港原则之前,应首先考虑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
法律分析:“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什么是避风港规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如果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
避风港规则是处理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纠纷解决的核心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规则是:网络服务商对网民上传至网络的信息没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原则上网站不为网民的版权侵权行为负责,但是版权人向服务商提示网络中存在版权侵权行为后,服务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如果网络服务商接到版权人提示后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避风港原则”是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提出的一个概念。
这个法案旨在解决互联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按照立法者的原意,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对互联网络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审查,因此,在确定创作即享有版权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网开一面,建立所谓的“避风港”。
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危害
“避风港规则”变成了搜索网站和分享网站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网络文学面临盗版困扰。有网络存在就会有侵权行为存在,杜绝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似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每年盗版市场规模高达50亿元,而同期正版市场的规模为1亿多元。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普遍面临着监管不足、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单凭作者个人的力量,没有精力和能力去与数不胜数的盗版网站战斗。盗版加大内容监管难度。网络特有的传播性与开放性,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用户通过网站搜索来寻找小说,因此搜索引擎成为盗文网站的一个主要推广方式。问题在于,对于分享网站和搜索网站,他们的侵权跟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现在主要遵循的就是两个规则——‘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规则。”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许春明说,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否,实质上就是“避风港规则”或“红旗标准”的适用与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避风港规则’存在片面的理解,个别法院将其作为网络版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似乎任何一件网络版权侵权案涉及到搜索网站或分享网站,就必须要按照‘避风港原则’,即按照‘通知、移除、免责’程序来执行。”限制“避风港规则”滥用。对外部的侵权盗版行为,只能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干预。但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成本比较低,而打击侵权的成本又比较高,因此,在侵权和盗版行为的控制上,整体的大环境还不是很好。读者、作者、网站管理者缺乏版权意识,是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除去强化版权意识外,不少专家认为,在处理非法转载等侵权问题时,应当明确网站管理者对于“立即删除”涉嫌侵权文档的具体时间的限制;在适用“避风港规则”时,应该明确适用该规则的具体条件,限制“避风港规则”的滥用。 盗版加大内容监管难度盗版加大内容监管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