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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体系的主要作用是

巴塞尔协议体系的主要作用是(国际经济法巴塞尔协议体系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fwxlw fwxlw 发表于2025-01-19 12:34:13 浏览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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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巴塞尔协议体系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1974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BIS(国际清算银行)的支持下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鉴于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给银行业带来巨大损失,为了统一各国风险资产衡量标准,消除不公平竞争,加强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BCBS于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其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从1988年诞生至今,巴塞尔协议不断完善。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原有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准则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偏低、银行高杠杆经营缺乏控制、流动性监管标准缺失等问题暴露出来。2010年9月,BCBS通过了《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个文件,简称《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后,为了响应BCBS提出的银行业新监管要求,2011年原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等多个文件,形成了银行业监管新政,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进入了《巴塞尔协议Ⅲ》新阶段。实际上,巴塞尔体系强调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并行。微观上,核心指标在于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和杠杆率指标。同时宏观上,关注系统重要机构、金融体系顺周期性和金融混业经营下的跨机构监管。由于体系完备,监管思路逐渐渗透到国际上的保险和证券行业监管。2017年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声明称,《巴塞尔协议III》已完成修订,2017年的最新修订版本致力于提升风险计量框架的可信度。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是什么?《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其三大支柱包括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以及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接下来小编将利用所了解的知识简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希望对大家有些许帮助理解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一、最低风险资本要求作为三大支柱的首要,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签署国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8%,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银行风险加权总资产的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即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4%.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或程度必须维持在适当的范围和水平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监管收益、最小化监管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100%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100%三、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督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其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监督与了解。使用内部评级法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

2020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常考知识点: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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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常考知识点: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1.巴塞尔协议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间的比例,确定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同时通过确立公平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消除国际银行间存在的不平等竞争。巴塞尔协议共分四大部分,即资本的构成、资产风险权重、资本标准比率的目标、过渡期的实施与安排和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2.巴塞尔协议明确将资本分为两类:①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这类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股本(普通股、非积累优先股)和公开储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②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补充资本或辅助资本。

  3.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资产=(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产×风险权数),其中核心资本与全部风险资产的比率至少为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总资本的50%。

  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确定的三大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5.巴塞尔协议III: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要求2015年1月以前,全球各商业银行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由2%提高至4.5%。

急求:巴塞尔协议的背景,内容和作用(一个方面也可以)

  《巴塞尔协议》的背景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可以从70年代全球性通货膨胀,各国纷纷采取浮动利率和利率剧烈波动时期溯源。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呈现出全球化,金融操作与工具创新和投机活动等三个特点。结果在1974年,连续有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相继倒闭,使许多国家客户收到巨大损失。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表现出:(1)越来越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又十分薄弱,使银行监管出现很大的漏洞;(2)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银行经营的资产超过银行资本几十倍,使风险增大;(3)国际金融投资活动使一些银行从中获得暴利,也使一些银行受到巨大损失,严重危害各国存款人的利益。  上述情况使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一)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其准确的名称是《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管原则》。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规定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以及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它试图阐明当时一些重大倒闭事件发生后监管者面临的主要问题,也就是说,谁应对银行国际业务的监管负责,如何保证在监管网络中不出现缺口。  1978年,该委员会为了实现监管,又建议成员国银行向委员会呈报综合账目报表。  (二)1983年协议。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对1975年协议进行修改。1983年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1)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2)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分。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因而即使在这个阶段,如果没有被定义,最低标准的概念也是可以看得清的。协议对外国分行和子行作了区分,考虑到赫斯德特银行破产的主要后果而将外汇头寸单独出来进行特别处理。  (三)1988年协议。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1988年7月,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资本充足率确定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这个方法是该委员会1987年12月发表的资产风险监管标准的建议后,经过半年多的咨询,在修改原来协议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协议中关于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制定该协议的最重要目的:(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比率,规定出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2)通过统一标准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也有了量的标准。  (四)1992年7月声明。该声明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明确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对银行业实施监管。  (五)1996年《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和1998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强调了市场风险的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90年代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创新浪潮不断推动下,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到这些衍生交易之中,因而金融市场的波动对银行的影响越来越显著。于是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据此着手建立自己的内部防线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1998年出台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则进一步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思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开始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而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则集中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  (六)《新巴塞尔协议》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针对国际金融领域的变化,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2001年1月,该委员会发布了涵盖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三大支柱(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的新资本协议草案,试图在全面征求金融界意见的基础上替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2003年4月底,又公布了第三稿,预计新协议将于2003年底定稿,并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http://202.113.23.180:9060/chapter/bank12/chapter/bjzl.htm

何谓《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遏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2002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2006年新协议正式实施。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巴塞尔协议III》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在当年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由于各方对草案内容有不同看法,《巴塞尔协议III》几经波折,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但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相关规则远不如预期严厉,且将全面实施时间延长了4年至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