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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是否适用于避风港原则

专利侵权是否适用于避风港原则(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原则有哪些)

fwxlw fwxlw 发表于2025-01-27 11:09:01 浏览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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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原则有: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二、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三、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侵权典型案例_专利侵权风险评估要素解析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企业已经快速登上世界经济的舞台,并大有渐唱主角之势,很多分析者称,二三十年后世界经济将是中国的经济世界,的确,中国制造改变了世界很多,加速促进了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刺激消费力的快速增长,让发达国家和落后地区同时享受到更加经济的产品和服务,增强了世界顶级大厂的竞争力,也让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的机会,同时促使更多企业寻找在产业价值链上的新定位,中国制造改写了世界经济的版图,而中国企业在全球经济的浪潮中也愈冲愈勇。   然而,在经济一体化全球同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国企业虽高歌猛进,却也屡进屡痛,伤痕累累,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中国制造的产品性价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中国企业因此可以同世界顶级公司竞争市场或分享利润,但中国企业普遍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虽然在产业的链条上取得了定位,但很多时候没有进可攻退可守的自由,在很多产品领域,国际大厂手持海量专利虎视眈眈,中国企业却如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下,时刻面临专利绞杀之危,在过去的几年间,中国企业遭遇难以抚平之创。在美国,中国企业遇到的专利诉讼和337调查非常多,且结果多不利;在欧洲,中国的企业屡屡遭到海关扣押和禁展:中国DVD产业遭遇3C/6C联盟的全球围剿,产业活力消失殆尽,2007年深圳一个区在两个月内就有30家以上的DVD厂因高额权利金的压力相继倒闭,高端电视,网络交换机,游戏机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甚至在国际电子产品展上,一些具有高端技术创新的产品因尚来定性的专利侵权之嫌被查扣;诸多企业在海外遭到专利狙击后要赔付天价权利金,利润被盘剥到底。这是本土企业寻找海外生机遭遇的尴尬窘境,而在国内的专利就如同深埋地下的雷,专利大户窥视产业发展的动态,择机引爆,同时也有单件赔偿额高达千万人民币之巨的专利诉讼判决。不言而喻,对于专利风险的忽视已导致诸多本土企业滑到艰难生存的深壑。专利的枷锁夹于颈项方知窘迫。   有些企业意识到长久发展的危机,开始关注专利的影响,发展专利风险评估与破解/规避的机制同时重视自身技术创新的产权化,有规划和针对性地布署专利,打造可据其进退的武器。才能得以安全驰骋于全球经济的大潮,因此,近年本土企业专利数量快速攀升,国内申请人专利申请量所占比例稳步上升,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产业升级的驱动,国内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量也逐年快速增长,当然面对激烈的产业竞争格局,专利排他力是不分对象国别的,专利之争是区域之争,在特定地区每个企业都要面临包括本土企业在内的所有竞争对手专利上的风险。更需注意的是,手握专利并不能排除专利上的风险,因此,即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也不应忽视专利风险的存在。   对于许多企业而言,特定产品是企业生存之本,难轻言弃之。另一方面,鲁莽冒进又难免遭遇覆灭之灾,如何评估专利风险并进行有效的规避是诸多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大问题,但评估专利风险在实务操作上困难不小,一方面,产业的特性、商业的复杂性和市场的多元化使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很大:另一方面,专利不是法律或技术上的单一体,仅从一个层面入手往往难以找到高效的解决办法,二者的结合也存在一定的学科思维方式兼容的障碍。而风险即存不确定之意,专利风险评估难以量化,在定性上也没有一定之规则可循,笔者仅以此文结合从业经验提供浅知拙见,望起抛砖引玉之效。   首先,从宏观上讲,专利风险评估应先从产业层面开始着手,在进入特定产业前即应进行全面的产业专利调查,以了解目前产业内专利的密集程度、主要专利持有者、产业对专利技术的依赖程度,专利对产业的影响和控制程度、各类专利技术发展的现况和专利数量消涨的走势,产业标准与专利的关联,基础专利的分布状况,各专利大厂之间的专利联盟和授权网络等等。经过全面的专利调查的结果应该作为是否进入该产业及选择切入点的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因素:在确定产业切入点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产品相关的专利状况也需要了解。在很多产业中,大多数的业者受制于少数专利大厂,在高额权利金和不能自决的商业定位上难以取得明显的竞争性优势,被压在价值链的低端,利润受到挤压,向上突破的难度很大,且代价不菲,因此,在进入之前对专利风险的评估不能忽视。   其次,从微观上讲,专利风险评估是针对特定的产品与特定的专利,通常在具体的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即应进行针对性的专利调查,锁定可能关联的专利,评估潜在风险,以决定开发项目的取舍和方向,当然也不排除在产品出来后进行专利风险评估的必要性,以下重点针对此议题展开评述。   在特定产品与特定专利的风险评估上,至少应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关于是否侵权的认定,在于绝大多数专利案件中都存在争议,同一专利、同一产品。不同的商业形态。不同的产业参与者不同的行为及其发生地点,是否侵权的结论很可能就不同,本文不就侵权判定的具体原则适用和方法进行深入分析,而是强调在侵权判定时原则上应当考虑的几个方面,在明确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判断侵权应考虑以下六个方面1 特定国家/地区关于侵权判定的法律准则、专利具有区域性,不同的国家/地区在侵权判定的标准上有所区别,同一产品对同族专利因法律的区别得出不同的侵权结论是很正常的,2 专利是否在字面上涵盖产品,这个认定通常与法条关系不大,以发明为例,说明书本身的揭露,行业技术术语及权利要求文法等会影响权利范围的解释,进而影响字面涵盖的结论3 字面不涵盖产品的专利等同涵盖产品的可能性,这涉及均等原则适用的问题,需考虑现有技术的相关度、专利技术与产品之间差异的大小等,4 专利的稳定性,若专利存在不可执行或不应获准专利的瑕疵,则专利侵权将失去认定的基础,因此,专利的稳定性的分析在许多情况下也是侵权判定应重点考虑的方面,5 是否属专利法所定义的侵权行为,如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先用权的享有、公益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权利用尽等均属不侵权之列,6 间接侵权(引诱侵权和共同侵权)的嫌疑,产业分工使得同一产品牵涉多个厂商,因供应、合作关系发生的侵权并不鲜见。   经过理论上分析,认为侵权的情况,应考虑若专利权人发动诉讼,作为被告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很多侵权诉讼并非以被告的败诉为结局,否则,侵权行为就不必通过诉讼来解决了,况且尚有明知不侵权而诉者,专利侵权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作为被告可能考虑到的因素除了前述一中理论侵权判断的方面外,还应包括权利人对证据搜集的可能性和手段。己方所持筹码份量,如果自已也持有大量专利是权利人正在实施的、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实施有赖于自已的专利技术,或者自已的专利技术相较而言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商业前 景,更为市场所接受,这时双方交叉授权成为可能,双赢的驱动将化解败诉的风险因此,不难看出,重视专利累积可增加抵御专利风险的能力。   败诉产生的影响必需被尽可能仔细地评估。如果权利人发起诉讼且判决结果是侵权,则产生的影响包括赔偿损失、退出市场商誉受损、生产停止 销毁设备等。如一个企业所有的产品都侵权而不能生产或授权金高于利润,可能致企业倒闭,另一方面,如果判决结果是不侵权或者对于进行中的诉讼,也应考虑隐性损失,如商誉的影响,疲于应诉而对企业资源的消耗和运营的拖累。以及诉讼过程中特定程序如财产或证据保全的影响等、对于败诉产生赔偿金的情况,应考虑专利区域性,产品利润率的变化、专利技术在产品上的重要程度、专利技术是否是产品得以销售的驱动因素和既往专利诉讼的赔偿额和授权协议等等,从而预先评估损失是否在可承受之列   应考虑是否有备援技术可供选择,仅以赔偿损失为结果的诉讼,被告败诉一般不致产生毁灭性影响,对于正在生产销售中的产品涉诉,权利人多会要求停止使用专利技术,那么,假如没有替代技术可供选择,被告将被置于绝地,被迫退出特定市场区域,终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乃至使用,或交纳高额权利金,损失不言而喻,而若能通过技术创新结合法律分析的手段使产品绕开专利壁垒,在市场上可以替代专利技术则在商业运作上将不受或减轻专利之影响,不致蒙受无力承担的损失保有诉后经营上的退路。   最后,在结合考虑上述诸多因素后,若评估的负面结论趋多,对于必须实施的侵权风险极大的专利技术,可考虑争取授权的必要,特别面对基础专利及专利联盟更是如此,专利授权虽造成利润的削减,但可排除覆灭性的危险,在排除高风险的同时若专利授权可带来补偿性附加收益,则成为一种理性选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得专利授权并非取得了在产业上畅行无阻的通行证,特定的专利授权仅排除特定专利、特定公司的权利主张,仍有可能侵犯其他专利权人的专利,这是由专利的排他属性所决定的,为尽可能充分利用授权成本上的投入,可要求授权方共同承担困实施其专利技术而带来的专利风险,   以上粗浅的评述了在评估专利侵权风险上应考虑的一些因素,事实上受限于信息的片面性和定性分析累加产生的不确定性,要准确评估专利风险的确是很困难的,但相信考虑以上方面,可以更加趋于合理有效地规避专利风险。

知识产权避风港原则

法律客观: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专利侵权行为

法律主观: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2.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客观: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提请国务院审议,“关于专利权的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修改的一项主要内容。伴随着专利申请的快速增长,也出现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专利侵权纠纷在大幅增加。以下是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和规定的详解:1、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7、冒充专利的行为。2、专利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3、专利侵权行为的形态: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应当说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更为合理。5、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4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6、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不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既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专利法对专利侵权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专利侵权纠纷调处流程图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处理侵权的时候?主要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数额问题,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也作了相关规定。此外,专利权人不仅可以要求经济损失赔偿而且还可以要求采取恢复专利权人的业务信誉的措施。(二)侵权行为的行政制裁。专利法对侵权行为中的假冒他人专利、泄露国家机密、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另外,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和五十九条还对侵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三)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主要给予民事制裁?但有时也需要刑事制裁。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专利侵权行为是严重的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目前广大民众的专利保护意识淡薄,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和调查取证手段方面也显得较为薄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曾在报告中明确指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加强专利的行政保护,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简便、快捷、效率高的优势”。我们有理由相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通过不断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将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专利侵权行为必将得到有效的遏制,我国的专利制度将会在更加健康的轨道上前行。

专利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专利侵权 判定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 合同违约 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中文名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外文名 无 性质 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 专利权 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 专利 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 侵权行为 。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 何种情况下被控物为不侵权。在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被控物不侵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被控物不侵权,其前提是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将在后面加以论述。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消火栓保护筒,具有进水管、出水管,其特征在于:筒体为玻璃钢制成,筒体和进水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