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理解
-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代表作品
- 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资料,越全越好
-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怎样理解这句话.请问!
-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怎么理解
- 关于宪法的名言警句有哪些
- 为什么霍布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理解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观点的提出最早出现在1880年霍姆斯的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之中,反对使用纯粹逻辑的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而后,在为世人所熟知的《普通法》之中,霍姆斯不断重申这一观点。《普通法》开篇便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求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论你承认与否,深知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公用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做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教科书”,而《普通法》全文之中随处可以体现这一观点。 那么,霍姆斯是否就是纯粹的唯经验论者呢?我看不然,不能断章取义地来看待逻辑与经验的问题。霍姆斯并未否认逻辑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他所否定的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是逻辑。从形式方面来看,逻辑推理使得法律具有理性和严密性,法律本身的发展过程也是逻辑的。在英美法系普通法的背景之下,法官遵循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而获得新的判决并发展。但是仅仅强调逻辑而忽视了其背后相互冲突竞合的各种法理之中的相关价值,那么逻辑推理所得到的结果便是含糊不清的。于是,唯逻辑论的危害便是在于法律将脱离现实而逐渐固化封闭,而法律的僵化性和滞后性也将成为限制社会发展的因素。 逻辑侧重于推理演绎,而经验则是侧重于实践,强调了跳出三段论。逻辑在客观上提供了法律的适用形式,而经验则能补足单一推断所带来的片面性。这是因为法律实践之中存在各种变量,即使是三段论之中的大前提,其内容也包括各种情节。虽然从外在表现上来看似乎推理是一个封闭的过程,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每一个案例都有特定的语境、不同的习惯,追求不同的信仰与法律价值,并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这是每个判决合法性的基础。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未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汲取的东西。”经验似乎就成为了每个案件的“活水”,它要求法官能够根据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赋予先例新的生命而是发了的发展充满生机。同样,也应该注意经验也不是万能的,毕竟要先充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普适性和严肃性。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代表作品
《普通法》(The Common Law ),1881“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载于《哈佛法律评论》第10卷,1897年。
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资料,越全越好
霍姆斯 出生年代:1841-1935 名人职称: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名人国家:美国 相关介绍: 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怎样理解这句话.请问!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霍姆斯讲过的一句话,成为了法律人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这句话虽然不是在本文中提出的,但这句法律格言表达的精神在《法律的道路》中也有体现,他在强调逻辑方法、形式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尽管逻辑的方法和形式满足于植根于每个人心中确定与和谐的追求,但确定性往往只是个幻想,在逻辑形式背后存在相互竞争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它常常是含糊不清和无意识的判断。霍姆斯是在1880年出版的《普通法》里推出这一著名论断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怎么理解
这是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在这部为人所熟知的著作中,霍姆斯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在法官决定人们都应一体遵守的法律的时候,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 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为法院作出的每一个新的判决,往往都是根据已有的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获致的。从外观上看,法律推理的过程似乎仅仅是一个封闭的形式理性的过程。但是,不应忽视的是,每一个先例其实都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语境。也就是说,隐藏在先例背后的那些习惯、信仰和需求,才是先例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霍姆斯进一步认为,从普通法的历史来看,当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遵从一项古老的先例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往往已经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旧瓶装新酒”,赋予了这些先例新的理由,或者说重新解释了先例的内在规则。无疑,恰恰是这些解释,使法律在经验中不断得以演迁并生机勃勃。当然,这种演迁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悄微的,是我们不能察觉到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霍姆斯指出,“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只有当法律停止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由此可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即推陈出新。在这个过程中,法官捕捉和理解现实生活动向的能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严格的逻辑推理的确使法律或者判决具有了理性和科学的色彩,但是较之更甚的危害性在于,由于过于关注逻辑的严密性和完整性,往往容易导致法律严重脱离经验世界而日渐封闭,其活力日渐枯萎,最后蜕化成社会发展的桎梏,而背离了实质的正义。 霍姆斯反对的是死板的司法形式,而不是强调的是经验大于逻辑。
关于宪法的名言警句有哪些
宪法的名人名言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时间总是眷顾珍惜它的人,对于不懂珍惜它的人,时间也会给予他应有的惩罚。朋友,请珍惜时间。不要让时间讨厌你,不要等你回过头来的时候才发现时间已经走远了。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为什么霍布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因为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推陈出新,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姆斯反对逻辑,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本质上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
法律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并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规则、惯例和习俗的成文化。法律不是被“被创造出来的”。法律的生命力体现于被人们遵守和认同而不是法律自身的逻辑化、精密化。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相关理论。
扩展资料
要准确理解霍姆斯的理论,需要首先了解霍姆斯提出这一论断的法学思想背景。
在法律王国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本来就遵循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好像一个由各种法律要素构建的大厦,每一块砖仿佛是一个法律概念,使用高质量的混凝土将大厦高高地举起;而普通法系则像一座金字塔,法律的理念和原则便是塔尖,历经几千几百年仍然神圣而坚不可摧,而烘托起这种神圣的是在法律历史长河中无数的判例和经验。
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霍姆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