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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后续

昆山反杀案后续(昆山反杀案白衣男:同事口中的勤快人,曾工作到凌晨5点发朋友圈)

fwxlw fwxlw 发表于2025-01-31 08:34:42 浏览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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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白衣男:同事口中的勤快人,曾工作到凌晨5点发朋友圈

江苏昆山“8·27”街头砍人案持续引发关注。

在昆山,“反杀案”成了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8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在现场看到,该案发生地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口,地上血迹仍在,路人经过,议论纷纷。

▲事发地点,地上仍血迹斑斑 图据红星新闻

距事发路口两三百米,就是反杀者“白衣男”于某明工作的饭店——昆城一品宴会中心。该饭店于2017年11月开业,是当地较为高档的宴会场所,内部装修豪华。8月31日,大批记者前来采访,但都被保安拒之门外,工作人员对于某明都避之不谈。

这家宴会中心的背后,是一家名为蓝孔雀的娱乐会所,网传当晚“宝马男”刘某龙就曾在这家会所消费。8月30日晚,该会所一名保安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某龙并不是这家会所的常客。

▲蓝孔雀会所与昆山一品仅一墙之隔 图据红星新闻

刘某龙生前在当地的合丰村经营的聚业典当行,招牌在 8月31日上午已被摘下。

刘某龙的侄子姚易(化名)告诉红星新闻,刘某龙的姐姐和父亲已去苏州,他母亲还不知此事。刘某龙的一位朋友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某龙“身后事还未处理,要打官司”。

8月31日中午,于某明的哥哥告诉红星新闻,目前所有事宜已交由律师处理。

昆山“宝马男反杀案”落幕,13亿人声援的“杀人者”终无罪!

昆山“宝马男反杀案”自8月27号发生以来,在各大平台迅速传播,牵动着亿万群众的心。事件的经过大体是宝马男(刘海龙,江湖绰号“龙哥”)在红灯路口因违章行驶剐蹭到电动车男(于海明),于是产生口角,宝马男先是推搡、殴打电动车男,后来返回车中取出大砍刀,挥向手无寸铁的电动车男。在二人的争斗过程中,宝马男的看到不小心掉落在地,电动车男捡起刀反击,最终宝马男因强求无效死亡。 关于电动车小伙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社会各界人士吵翻了,各种意见和分析纷至沓来,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当然,绝大部分网友都认为是“正当防卫”,像刘海龙这样的地方恶霸欺压良善,还携带管制刀具的人,真的是死有余辜,不值得同情。我也持有同样的态度。 关于这传说中的“龙哥”,我在其他文章中也进行过简单的分析。36岁就已经5次入狱,刑期高达9年半,可谓是“历史辉煌”。据传还经营典当行、贷款等生意,还开启了宝马,一身纹身,估计是有一定身价的人。依我看,其经济来源也并非完全干净。 关于此案的侦查,昆山市公安机关及其检查机关也确实是尽心尽力,同时,江苏省检察院、最高检都十分重视,可谓是我国法制的进步,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嫉恶如仇的美好品质。 当然了,我估计公安机关也有这方面的考虑。假如判定电动车男为“防卫过当”或是“故意杀人”,那么以后在其他地方在遇到这样的黑社会人渣,是否只能等着挨打、挨砍呢?如果是那样的话,估计就要出现更多的人间惨剧了。好人不长命,坏人倒可以横行无忌了! 毕竟,从那位龙哥的过往的劣迹斑斑和事发时的恶劣表现来看,这样的人渣对社会真的没啥贡献,只会欺负他人。身在江湖,情义没有学到,只学到了坑蒙拐骗和欺压良善,可谓是悲哀! 最后,即便是法律判定电动车男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撤案。但是我的担忧在于,法律也有延伸不到的地方,黑社会的事太过复杂,也希望能够尽快离开当地,避免被宝马男的朋友报复。 恶人已死,但凡有自知之明和是非分辨能力的人,即便是龙哥的朋友,也应该尊重服从法律的判定结果,不要再冤冤相报了!希望电动车男及其家人能够平平安安!

“昆山河道抛尸案”纪实:男子要挟狱友不成遭反杀,后来怎样

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很明显的。要想远离是非,首先要整理好自己的圈子。如果你每天都被朋友和敌人包围,你不可避免地会撒娇,甚至卷入一个重大的人类生活案件。今天我们要讲的是2011年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的一起重大杀人弃尸案。故事中,两个出狱的人,一个再次入狱,另一个在漂流中失去了生命。背后的真相很尴尬。(以下名称均为假名)

2011年底的一天,当地一位老人一大早就出门锻炼,不知不觉就来到了附近的河边。隐隐约约,舅舅看到一个人形物体在河里漂浮。一开始他以为是被丢弃的假人模型。结果他用竹竿挑了下面,发现其实是真人。受惊的大叔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调查开始。在现场,办案的警察从河里打捞起尸体。经现场调查,查案民警发现,死者为中年男性,全裸,无任何衣物,而尸体头部放置塑料袋,显然是被杀害后弃尸于河中。

对于无名弃尸案来说,确认尸体的来源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能查出死者身份,就可以停止整理他的社会关系,经常发现重要线索,甚至直接确认立功嫌疑人。但经过多次走访和在国家DNA数据库中调查比对,办案民警并未发现相关线索,案件突然陷入僵局。没有人报案,没有作案线索,死者身份成了谜。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警方处理此案从未得到有效的暂停。直到2016年,办案民警在停止恢复死者面部图像,对比公安系统画像后,最终确认死者身份。

资料显示,死者是一名三十多岁的河北邯郸人,赵四(化名)。2010年,他因信用卡诈骗被昆山警方网上通缉,但之后再无消息,也从未想过自己被杀。那么,为什么一个在逃的骗子又成了受害者呢?重要线索浮出水面,神秘“老大哥”落入法网

在审讯了赵四的家人后,处理此案的警方得知,在赵四出事之前,他与一名“老大哥”有过密切接触,两人都是囚犯。可惜家人不知道这个“大哥”是谁,更不知道他长什么样,住在哪里,只知道他在昆山买了房子。

然而,在得知这些线索后,办案民警迅速展开了严肃调查,并很快锁定了与已故赵四在同一监狱服刑的犯人张三(化名)。很快,办案民警逮捕了张三,面对审讯,张三迅速交待了自己的立功事迹。前“大哥”为什么要杀“小弟”,把尸体扔到河里?事情得从头说起。

原来,死者赵四在信用卡诈骗案发生前曾因抢劫罪入狱,在服刑期间,他与张三是狱友。据涉嫌立功的张三说,他出狱后,两人时不时有联系,但并没有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直到死者赵四再次找到张三并让他交几次钱想办法,最后张三和赵四再次开始信用卡诈骗,并轮番作案三次,盗窃10多万元。

但在作案过程中,立功嫌疑人张三并没有过多参与,主要是在背后操作,所以案发时赵四被警方通缉。也就是说,在潜逃过程中,赵四开始不时向立功嫌疑人张三借钱,原因是他经济充裕,但张三本人并不是很有钱,而且已婚有子女,其房贷势不可挡,只能时不时地拒绝赵四。

然而,受害者赵四并没有放弃,他直接找到了立功嫌疑人张三的家。张三也知道,有抢劫前科的赵四很难被说服离开。案发当天,被害人赵四在张三家中醒来。张三从厂里买了早饭回家,叫他吃饭走人。

不出所料,赵四仍然坚持要张三给钱。经过反复尝试,张三终于被激怒了。在赵四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他拿起带回的软管钳,残忍地杀死了赵四。最后,他在没人的时候把尸体扔进了河里。在这个故事中,很明显,受害者赵四的做法必然会让人觉得“罪有应得”,但这种做法肯定是错误的,立功嫌疑人张三的做法更糟糕。

有家有子的张三在赵四的鼓动下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但赵四却视其为威胁,使他的生活再次陷入悲惨境地。面对赵四的威胁,张三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命,一次次忍耐,最终杀人抛尸,这显然是对家人最大的不作为和伤害。如果赵三因再犯罪而自首,可能不仅摆脱了张三的纠缠,还会争取宽大处理,更何况人命关天的大案,后悔莫及。

龙哥被反杀案件现在法院判决了吗,结果是什么

已经判决了。

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详细经过: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扩展资料: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动自行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顾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昆山法院会怎么判白衣哥

昆山警方通报,“龙哥”案白衣男子属于正当防卫,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

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

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昆山白衣哥勇斗持刀歹徒致其死亡”一事的看法

昆山反杀案结果是什么

正当防卫,撤销案件。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