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年终奖年底计提次年内发放吗
- 去年的奖金第二年3月发和6月发的区别
- 发放往年年终奖会计分录
- 今年发去年的奖金个税怎么申报
- 年终奖跨年发放对个税影响
- 次年发放的年终奖算哪年的收入
- 企业每年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次年发放的,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 你好,今年2月份发放去年年终奖分录怎么做,是计入本期费用还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 上一年的年终考核奖金今年发放,并已扣税,为什么在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还要计税这样不是重复扣吗
年终奖年底计提次年内发放吗
2021年底计提的年终奖,次年才发放,企业所得税扣除在哪个年度,要分情况来看:情况一: 若是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能够实际发放完毕,则允许扣除在2021年度。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的年终奖在本年末预提,次年春节前发放。例如,甲企业在2021年末预提2021年度的年终奖160万元,于2022年1月的春节前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该政策的关键点有二:一是“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二者需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据此,甲企业发放的这笔160万元的年终奖,可以在计算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去年的奖金第二年3月发和6月发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公司发放年终奖金的时间分为两种:发放现金和分批发放。如果是分批发放,第一批奖金通常会在上一年12月份或者1月份发放,而第二批奖金通常会在第二年3月份或者6月份发放。发放时间的差别一般是由于公司制度、税收政策、企业财务状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决定。一般情况下,分批发放可以分摊企业的财务压力,使得员工的奖金得以更稳定和可靠的发放。员工在收到奖金后需要注意对奖金进行正确的签收和纳税处理。
发放往年年终奖会计分录
1、计提往年年终奖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付职工薪酬——年终奖金2、发放往年年终奖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年终奖金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3、结转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提然后发放往年年终奖,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相关二级科目核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的更正。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今年发去年的奖金个税怎么申报
公司补发去年年终奖金,个税申报怎样计税 1、每年可以使用一次年终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如2013年发放了去年的奖金,则可以在2013年使用一次年终奖金的计算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但若在2013年年底再次发放年终奖金,则不得再使用年终奖金的计算方式。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年终奖有多有少在交纳时也是有等级划分的,如果说年终奖的金额5000都没有的基本上不用交纳了,年终奖交纳个税一年只有一次适用的,如果有多次的就不能按照年终奖的计算方式来了。
年终奖跨年发放对个税影响
一、2022年1月发的2021年12月份的工资,不会拉高今年(2021年)的个税整体税负。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期间是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这期间实际取得的钱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所以虽然2022年1月发的是12月份的工资,但是因为实际发放日期是2022年,所以不用计入2021年的个税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而会计入我们2022年的综合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二、2022年1月发的2021年的奖金,也不会拉高今年(2021年)的个税整体税负。 在哪一年实际拿到奖金,就把奖金放在那一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次年发放的年终奖算哪年的收入
1.今天发放年终奖,应该计入哪一年?提出此疑惑,无疑是存在一个实际的矛盾:2022年发去年2021年度的年终奖。2.单位而言,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两方面。(1)有人说,应该归到2021年。可问题是,会计在2021年末会计结账前心里还没个数,到底老板给大伙儿发不发,发多少,毫无依据可循,连施展“预提”技能的机会都没有。(2)有人说,直接记到2022年。可问题是,2022年刚开年一毛钱还没盈利,凭什么给2021年背费用的锅。这不公平。(3)有人说,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入2021年度。可问题是,俺们公司经营十几年了,以前年度已经按发放时间所属当年入账了,以前年度的账怎么调整?岂不牵一发而动全身?换句话说,如何化解或有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成了拦路虎。3.员工而言,涉及个人所得税。(1)有人说,这是2021年辛苦一年取得的奖金,应该算到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可问题是,我还没收到真金白银的年终奖,哪里有钱去缴税?(2)有人说,2022年才实际收到年终奖,应该算到实际收款的年份。可问题是,按配比来说,这本来就归属于2021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呀。再者说,如果计入2022年纳税申报,万一造成多缴税,岂不得不偿失了。4.常规理论思路:在年终奖计入那个年度的问题上,税务观点,走收付实现制原则;会计观点,走权责发生制原则。5.上述所思,仅是按常理的随想。实务中,如何破解其左右矛盾带来的可操作性困惑,显然,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寻找匹配政策的依据上。一、单位而言(一)税务处理方面1.导图观点(1)2021年度年终奖,实际发放时间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直接扣除在2021年度。(2)2021年度年终奖,实际发放时间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前,且2021年已做预提处理,允许扣除在2021年度。(3)2021年度年终奖,实际发放时间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前,但2021年未做预提处理,此种情形存在一定争议,建议按不允许扣除在2021年度判断处理。(4)2021年度年终奖,实际发放时间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后,不允许扣除在2021年度。2.导图简析年终奖发放,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在哪个年度。遵守政策,关键考虑因素是实际发放时间,辅助因素是是否做了预提处理。如果没做预提,那就可以干脆利落的按收付实现制处理,什么时候发,什么时候入账;如果上年度做了预提,在本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能够实际发放完毕,则允许扣除在上年度。3.参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二)会计处理方面1.导图结论(1)遵循权责发生制,在2021年(上年度)预提年终奖。需满足以下条件:a.很可能会发年终奖b.能够有合理依据预估金额c.在会计年末结账前取得预估金额(2)缺乏预提年终奖可靠依据,在2022年(本年度)实际发放时间入账。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a.无法确定会不会发年终奖b.无法合理预估年终奖金额c.在会计年末结账前无法取得预估金额2.导图简析企业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当然重要,这是准则要求。但不能本本主义的强行权责发生制。一方面,年终奖的发放,劳动法没有硬性要求,通常,自主权在单位、在老板手里,这就存在极大的变数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首要原则就是“可靠性”,倘若“年终奖”还是一项能不能发、发多发少都不确定的停留在员工无限的遐想之中时,连最基本的可靠性都满足不了,还能指望有甚样的高质量会计确认。3.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 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 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员工而言1.导图观点(1)按实际收到年终奖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2022年收到2021年度的年终奖,应该归入2022年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2)具体操作:取得年终奖当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于次月15日内选择合并或单独计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2.导图简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是“所得”时间,而不是“应得”时间。搞清这一点,就会很容易判断出收到年终奖的时候,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候,也是次月需要申报纳税的时候。另外,说点其他细节内容:(1)年终奖的申报计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合并到综合所得申报,另一种是单独计税方式申报。如果不了解的朋友,可参考学习之前的复习内容《年终奖计税方式的选择》。(2)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眼里,是有自己的认定范围,不要以为公司只要发的任何名目奖金都叫年终奖。比如半年奖、季度奖等就不能算是年终奖。(3)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方式申报,一个员工一年只有一次机会。这就告诉我们了,无论你是年终奖分多次发,还是年头年尾分别发了两个年度的年终奖,如果选择单独计税申报,只能考虑选择其中一次发年终奖时使用。换句话说,取得的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拆分开计算,同一笔年终奖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但是单位分笔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4)已经选择合并到综合所得计税申报方式了,汇算时不能再选择单独计税。但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在征得税务局肯定答复后,有可能是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第三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单独计税)只允许采用一次。第五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企业每年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次年发放的,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当年预提,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也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更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你好,今年2月份发放去年年终奖分录怎么做,是计入本期费用还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一、直接计入本期费用:
计提:
借:管理费用-年终奖
贷:应付工资
发放:
借: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二、计入上年度损益调整:
计提:借:上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工资
发放:
借: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上年度损益调整
三、第一种方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2014年度的年终奖金,应该在2014年度计提,这样年底计提余额尽可能等于次年应发金额。计提分录一般按照受益部门。若有多提,可以红字冲回余额;若有少提,可以补提差额。
四、第二种方法若上年没有计提当年年终奖金,意味着当年少计成本费用、账面多做利润、可能多交所得税,没有充分享受税前列支、依法抵税优惠政策。此时,可把上年年终奖金当做本年年终奖金处理,选择一次计提、分月计提、每月补提上年应提未提数字让2015年计提余额尽可能等于下年实际应发金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年终奖
上一年的年终考核奖金今年发放,并已扣税,为什么在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还要计税这样不是重复扣吗
不存在重复扣税的情况。因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收到收入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虽然是上一年度的年终考核奖金,但是今年发放的,那么就是今年的收入额,应当在今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一年度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上一年度不需要扣税。你所说的情况,可能是单位在去年已经预提了年终考核奖金并列了清单做了费用,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没有实际支付给个人(这种操作方法是有问题的),所以今年3~6月份对去年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申报时,该笔奖金肯定会在汇算之列或者由纳税人选择单独计税,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然后与去年全年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相比,多退少补,不会存在重复计税的情况。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单位糊里糊涂处理错误,多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