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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刘海龙被反杀事件,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一起砍人事件在发生之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因为在这起案件中,死者是最先行凶的人,而将人砍死的于海明一开始其实是受害者。也就是说于海明在被死者砍了之后,完成了反杀。在法律角度来看它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是死者先动手。而他完全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迫不得已才抢到刀将人砍死。
当时刘海龙开着一辆轿车行驶在路上,但是他在开车之前喝了不少酒,属于醉驾。开车的时候,余海龙突然将车拐到了非机动车道,而后方的于海明骑车,没有来得及刹住,撞上了宝马车,于是两人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于海龙直接掏出了随车携带的一把很强的管制刀具砍向了于海龙,他身上很多处都被砍伤了。就在刘海龙砍人的过程中,因为力气太大,直接将刀甩了出去。于海明见势将刀抢了过来,开始了反击。
于海明在被砍之后情绪肯定会比较激动,所以在抢到刀之后肯定会毫不犹豫的进行反杀,这是人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在这起案件中,刘海龙因为自己行凶的,指动而丧失了生命,于海明的行为不构成行凶,完全是出于自我保护意识。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关注,是因为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很少有被判正当防卫而免罪的。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都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可以说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个进步。
因为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受关注度比较高,而且案件比较复杂,所以进行了多方会审,一致认为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这起案件也告诉我们,在遇到有人对我们进行致命性伤害的时候,一定要毫不犹豫的进行反击。
昆山砍人事件调查详情是什么结果
结果: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案件处置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2018年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天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扩展资料:
该案中的死者刘海龙此前曾因持刀伤人入狱。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5月刘某龙曾因寻衅滋事,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受审。
据这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龙,农民。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昆山市检察院以刘某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再次对其提起公诉。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刘某龙伙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某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刘某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因刘某龙曾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8·27昆山持刀砍人案